云南省景洪市新規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每周上班時
民族服裝不少于2天引起輿論關注。
819月9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首府景洪市發布了《景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景洪市民族服暫行規定的通知》(景洪市規定)〔2020〕4號)》。
景洪民族服裝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
民族服裝文化,創建國家團結進步示范城市、國家文明城市、世界旅游城市深度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景洪,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民族服飾,是指傣族、哈尼族、拉炔族、布朗族、彝族、彝族、基諾族、瑤族、壯族、回族、苗族、景頗族、佤族、漢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中形成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為景洪市行政、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四條 民族服飾以傣族服飾為主,其他少數民族可以選擇自己的民族服飾。
第五條 民族服飾要突出特色,優雅穩重,端莊整潔,美觀大方。
第六條 景洪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每周上班時穿民族服裝不少于2天。
第七條 景洪市四組、鄉鎮(街道、農場、管理委員會)、市單位領導干部在參加重要會議、節日慶典、重要接待、外出參加重要活動時,應當穿民族服裝,帶頭在工作時間穿民族服裝。
第八條 景洪市各級民族黨代表、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出席重要會議和活動時,應當穿民族服裝。
第九條 景洪市行政事業單位有標準服裝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提倡景洪市中小學生穿具有民族元素的校服,教職員工在節日慶典和重要活動中穿反映各民族傳統文化的服裝。
第十一條 景洪市行政區域內星級旅游景點、星級酒店等服務業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提倡穿民族服裝或反映各民族傳統文化的工作服。
第十二條 景洪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員工提倡在工作時間穿民族服裝或反映各民族傳統文化的制服。
第十三條景洪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組織實施 景洪市各民族服裝的設計、生產、研發、保護和傳承。
第十四條 景洪市本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一定的民族服裝研究設計和服裝文化保護傳承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景洪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景洪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第十六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民族穿衣服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景洪民族宗教事務局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止。
市民:我已經準備好自己的民族服裝了
據掌上春城,規定剛出,記者朋友圈里生活在景洪的朋友們便有了定制新民族服裝的計劃?!耙郧暗拇鲅b不合適現在的我了,有沒有一起縫傣裝的?”“民族服裝穿起來!”……
我通常上班時不穿傣族服裝。有時我看到別人穿,我想穿,所以我偶爾會在下班后或周末穿。景洪市民小玉說,由于工作的性質,她只能在下班后或周末休息時穿民族服裝。雖然我還沒有收到單位要求穿民族服裝的通知,但我已經準備好了傣族服裝。
在她看來,在工作日穿民族服裝不僅可以展示民族特色,還可以增加市民對自己民族文化的認同感和自豪感。民族服裝華麗,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方便,所以有些年輕人不喜歡穿
民族服裝。規定的引入可以讓更多的年輕人在日常生活中接觸到民族文化。在他們的影響下,年輕人的接受度會更高,這也有利于民族文化的傳承和弘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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